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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功能訓練室使用規定: |
一、 |
開放時間:週一至週五早上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四十分(本校體育教學、校隊訓練或學校舉辦活動期間不對外開放)。 |
二、 |
本場館於保養維修期間及業務需要時得公告暫停開放。 |
三、 |
使用單位應遵照借用時段入場活動及結束活動,不得藉故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。 |
四、 |
使用單位應於指定處所活動不得超越範圍,並嚴禁擅自操控及啟用電器設備,且應遵從管理人員指導。 |
五、 |
使用單位如需佈置會場時,未徵得體育室同意前,不得任意張貼文宣或搬動場內各項附屬設備、器材及繪製標線。 |
六、 |
不得有違反國民生活需知及國民禮儀之行為,如赤膊及隨地吐痰等。 |
七、 |
本場館嚴禁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進入,並禁止吸菸、燃放鞭炮及煙火。 |
八、 |
除白開水外,嚴禁攜帶飲料及其它食品進入場館,並應於指定位置或非木質地板區域飲水,以避免場地濕滑,造成危險。 |
九、 |
運動本身具有可容許的危險性,不論工作人員、觀眾與運動員及其他參與活動之人員均應提高警覺避免傷害之發生。如因個人之疏忽或違反各項規定而造成傷害,使用者應自行負責;若因而傷及他人則應負法律責任。 |
十、 |
使用單位如違反本作業須知者,得暫停借用一年,情節重大者得永遠停止借用。 |
十一、 |
進入本場館須脫鞋或更換運動鞋,嚴禁穿著硬底鞋入場,並將鞋子排放整齊放置於鞋櫃。 |
十二、 |
隨身攜帶之物品請按規定放置。 |
十三、 |
活動時須與鏡面保持適當之距離,若不當使用而造成損壞,應負責照價賠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