綜合球場為體育館最具規模之運動場地,淨高達12公尺,內部規劃有三面籃、排球兼用場地,地面鋪設具吸震功能之浮式枕木楓木地板,彈性佳,可有效避免運動員發生運動傷害。牆面安裝具吸音效果之木絲水泥板,能有效減少噪音產生。球場南北兩側設有1,200張座位之電動伸縮看台,可提供作為符合國際標準之手球比賽場地;球場上方並設有人工跑道,可供雨天體育教學及運動代表隊訓練使用。 | |||
開放時間:週一至週五8:00~21:40(本校體育教學、校隊訓練或學校舉辦活動期間不對外開放)。 場館使用概況詳如附件說明,使用前請至體育室登記借用。 例假日欲借用場館辦理活動,請至體育室提出申請。 請愛護場館環境,禁帶食物及飲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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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綜合球場使用一覽表 | |||
綜合球場使用規定: | |||
一、 | 開放時間:週一至週五早上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四十分(本校體育教學、校隊訓練或學校舉辦活動期間不對外開放)。 | ||
二、 | 本場館於保養維修期間及業務需要時得公告暫停開放。 | ||
三、 | 使用單位應遵照借用時段入場活動,不得藉故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。 | ||
四、 | 使用單位應於指定處所活動不得超越範圍,並嚴禁擅自操控及啟用電器設備,且應遵從管理人員指導。 | ||
五、 | 使用單位如需佈置會場時,未徵得體育室同意前,不得任意張貼文宣或搬動場內各項附屬設備、器材及繪製標線。 | ||
六、 | 不得有違反國民生活需知及國民禮儀之行為,如赤膊、赤腳及隨地吐痰等。 | ||
七、 | 本場館嚴禁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進入,並禁止吸菸、燃放鞭炮及煙火。 | ||
八、 | 除白開水外,嚴禁攜帶飲料及其它食品進入場館,並應於指定位置或非木質地板區域飲水,以避免場地濕滑,造成危險。 | ||
九、 | 運動本身具有可容許的危險性,不論工作人員、觀眾與運動員及其他參與活動之人員均應提高警覺避免傷害之發生。如因個人之疏忽或違反各項規定而造成傷害,使用者應自行負責;若因而傷及他人則應負法律責任。 | ||
十、 | 使用單位如違反本作業須知者,得暫停借用一年,情節重大者得永遠停止借用。進入館內時,應穿著室內專用運動鞋,嚴禁穿著拖鞋、皮鞋或高跟鞋入場活動,以免損毀木質地板。 | ||
十一、 | 排球柱、手球球門及記分板使用完畢後,請歸回原位。 | ||
十二、 | 球場東、西兩側及二樓人工跑道,嚴禁運球,以避免損壞其他設備。 | ||
十三、 | 嚴禁灌籃及拉扯排球網等行為。 | ||
十四、 | 嚴禁吊籃,拉扯排球網。 | ||
十五、 | 除置放於保護墊上之裁判椅及紀錄台外,嚴禁於木質地板置放桌椅等重物,並禁止於木質地板上拖動物品,如需移動球架、網柱、球桌、裁判椅及紀錄台椅時,應以搬離 地面之方式而移動之,以防止損及地板,如有違者應負損毀地板之責。 | ||
十六、 | 本場館舉辦非運動類活動時,應先舖設保護墊,以防止地板損毀。 |